麦享科技6月19日消息,今日下午,小米公关部总经理王化在社交平台发文,意外“泄密”小米集团有保密办。
原文如下:
我一直以为自己已经不需要单独签署保密协议了……
看来,保密办已经把我列为防护对象
都怪你们经常套我话,
我去看看王腾收到没。
图片显示,王化有一份电子文件待签署,其中特别提示: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务必仔细阅读和理解文件内容。
评论区,有网友回答道:王腾有,里面只有金额和签字处。
对此,王化回复表示:刚刚去看了下,他也收到了!放心了!
此外,王化还在评论区表示:我也是保密办的成员之一!
资料显示,企业签订保密协议是为了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和保护企业核心生产技术等。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