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享科技12月3日消息,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纠纷案,引发网友热议。
据悉,李某在苏州一家公司担任工程师,2014年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签收确认2020版《员工手册》。
该手册规定:未经审批擅离岗位超过一定时间视为旷工;半年内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属严重违纪,公司可立即解除合同。
2024年4月至5月期间,李某在一个月内累计14次长时间超1小时滞留卫生间,单次滞留更是接近4小时。
公司以严重旷工为由,征得工会同意,履行相应程序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辩称,滞留卫生间是因痔疮需临时护理,但是,其在事发期间未向公司说明病情,也未申请病假。
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一个月内十余次长时间滞留卫生间,远超合理生理需求范围,符合《员工手册》“擅离岗位超过一定时间”的定义。
其次,李某事发时未主动告知病情或请假,且购药、手术均发生在滞留行为后期或解雇后,其岗位需随时响应工作需求,长时间失联已导致工作延误。
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李某签字确认知晓其中明确“半年累计旷工3天以上可立即解雇”,且公司已履行了告知工会的法定程序,程序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一审败诉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法院组织双方调解,经协商,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补助款人民币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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