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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猪闯入高速致越野车严重损毁 法院判了:高速管理方全责赔7万

野猪闯入高速致越野车严重损毁 法院判了:高速管理方全责赔7万 麦享科技12月17日消息,高速上出现野生动物导致过往车辆严重车损,高速公路管理方应不应该担责赔偿,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

野猪闯入高速致越野车严重损毁 法院判了:高速管理方全责赔7万

麦享科技12月17日消息,高速上出现野生动物导致过往车辆严重车损,高速公路管理方应不应该担责赔偿,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院近期公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列。

据介绍,去年10月12日,郭某驾驶越野车途径鹤大高速,当日18时32分,车辆行驶至大连方向某路段时,一头野猪突然从护栏处窜出。郭某避让不及,车辆与野猪相撞,导致车辆严重损毁,无人员伤亡。

事故后,郭某支付了拖车、清障及路面污染赔偿等费用3300余元,因与高速公路管理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郭某将其诉至法院,索赔车辆损失及相关费用共计15.7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鉴定,事故前郭某车辆市场价值为89353元,事故后残值仅为21000元,因此车辆实际损失为68353元;再加上通行费、拖车费等,判决高速管理方赔偿7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高速管理方不服,提起上诉。

而二审法院认为,高速公路作为封闭式收费道路,管理方与驾驶人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管理方依法负有保障道路安全通行的义务。

虽然某公司长白山分公司主张其在事发当天已经进行了日常巡查,但从野猪进入高速公路的结果来看,说明其履行道路安全畅通义务时存在过失行为。

致使案涉车辆与野猪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故该公司对案涉车辆损失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此外,由于事发傍晚,野猪的毛色和奔跑速度在夜间高速公路上难以发现,郭某作为驾驶员来不及反应符合常理,故无法认定郭某具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故发生的不当行为。

现亦无证据证明郭某存在超速等违反安全行驶规定的情形,故一审法院对高速管理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的认定正确,应予以维持。

郭某依据合同关系主张违约责任,于法有据,行政补偿程序并不能排除管理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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