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享科技1月1日消息,南昌晚报报道,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今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养宠不再仅是个人私事,而是关乎公共安全的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一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北京星竹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斌律师指出,新法在两方面做出重要调整:一是提高原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将干扰他人生活的罚款上限从500元提至1000元;二是新增对出售饲养烈性犬、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伤等行为的处罚,填补了以往仅追究民事责任的“真空地带”。
王斌进一步解释,例如违法饲养烈性犬经警告后拒不改正,或遛犬不拴绳致人受伤,均可处以最高1000元罚款或拘留。若情节严重,拘留期限可达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新法通过明确罚则、提高违法成本,强化了对不文明养宠行为的法律约束,有助于提升公众规范养宠意识,进一步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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