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被“开门杀”撞成九级伤残 司机和乘客谁需担责:法院给说法
麦享科技3月18日消息,开车门看似小事,贸然操作极易引发“开门杀” 事故,一旦伤人,车主、乘客、保险公司的责任划分有明确法律依据,山东高法就结合实际案例进行了科普。
典型案情
某日,车主李先生将车停在车道旁,后排乘客高先生贸然开左后门下车,与骑电动车经过的的文女士相撞,致其腰椎、手部骨折,鉴定为九级伤残。
交管部门认定,李先生主责,高先生次责,文女士无责,文女士索赔53万余元,将二人及车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经查,车辆投保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辩称仅按车主责任比例赔付。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乘客高先生的开门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整体责任,二人共同侵权导致事故,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内全额赔付,超出部分再由二人按比例分担。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文女士51万余元,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乘车人开车门致人损害,责任视同机动车一方,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需先行赔付,保险公司不能以乘客非驾驶人为由拒赔。
若乘客存在重大过失,保险公司赔付后可向其追偿;驾驶人未规范停车、未尽提醒义务,通常担主责,乘客贸然开门担次责。
法官安全提示
驾驶人:规范停车,提醒乘客从右侧下车、观察后开门;乘客:开门前务必观察后方,严禁突然开门;非机动车 / 行人:路过路边停车,保持安全距离、减速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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